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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2.0:污染致死10人立即上报国务院
来源:高能环境   |  2015-02-05 总浏览:97389

  2月3日,中国政府网显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与2005年的版本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验,事件分级、应对分工等更加明确。

  新《预案》要求,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5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升到国务院层面,对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将能够产生更大的压力。”

  5类突发事件上报国务院

  据了解,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新《预案》共分为7章,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和附则。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其中凡符合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新《预案》要求,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同时,对于5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具体包括: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也就是说,凡是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和5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均应立即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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